发布时间:2023-08-16 13:08:17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中山公积金缓缴,中山公积金,中山公积金缓缴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单位存在经营有亏损的情况;(2)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经营、发展有较大影响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不能低于5%。办理材料1.单位降低住房公
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存在经营有亏损的情况;
(2)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经营、发展有较大影响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不能低于5%。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以及分期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表,并提交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加具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等;
注: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有关意见文件;
3、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书;
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调整核对清册》一式两份;
5、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参保证明》。
1.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分期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经依法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到会,过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3.单位申请本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下一个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坦洲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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