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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区别

发布时间:2022-12-09 01:1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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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区别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后,可享受补充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和补充门诊待遇

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区别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后,可享受补充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和补充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5%的费率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缴费1317元/年。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参保人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500元。

参保人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5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补充门诊待遇包括补充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和补充普通门诊待遇。补充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登记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含普通门诊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就医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

未登记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直接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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