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2 07:5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中山工伤保险,中山工伤保险赔偿,中山工伤保险报销,中山工伤保险1-4级待遇核发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业务:⑴已参加工伤保险;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⑷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办理材料⑴《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⑵《劳动能力鉴定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业务:
⑴已参加工伤保险;
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⑷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⑴《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劳动能力鉴定书》(经复评的需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⑶《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需现场填写);
⑷工伤职工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⑸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⑹在中山开户的工伤职工姓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及其复印件,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领取定期待遇的异地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⑺《本人工资确认表(工伤前)》;(需现场填写)
⑻其他:如果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方可代为办理,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携带工伤待遇核发(1-4级)业务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申请;
⑵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单位。
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中山三路市政府)
联系电话: 0760-12333
注意事项:
⑴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⑵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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