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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11 00:47:1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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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山市公积金提取条件,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4、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

中山市公积金提取条件,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10、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单》,申请人签名确认→中心后台将提取金额转帐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区办事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乡办事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小榄办事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坦洲办事处。

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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