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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发布时间:2022-12-20 20:5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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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

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受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