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3 1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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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业务:⑴已参加工伤保险;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⑷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2、伤保险待遇申领(五至十级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业务:
⑴已参加工伤保险;
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⑷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2、伤保险待遇申领(五至十级伤残津贴)
参保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待遇核发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4)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3、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⑴已参加工伤保险;
⑵被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亡或被认定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4、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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