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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失业保险转出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2-06 13:1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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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注意事项:1、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统筹地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提出申请异地领取,不能在领取期间

注意事项:

1、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统筹地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提出申请异地领取,不能在领取期间提出。

2、在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期间,本地失业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待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后,由户籍地按当地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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