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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03-24 12:0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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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视同缴费账户核定:(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镇区社办企业的干部、职工、合同工;(2)1998年6月前(含6月)参加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工作年限,目前仍未办理退休手续和视同缴费账户的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视同缴费账户核定: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镇区社办企业的干部、职工、合同工;

(2)1998年6月前(含6月)参加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工作年限,目前仍未办理退休手续和视同缴费账户的;

(3)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4)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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