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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育保险不准许报销条件

发布时间:2022-10-19 16:4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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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不予报销情形:(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3)生育前一月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后超过12个月才提出申请;(5)事先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6)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

不予报销情形: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

(3)生育前一月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后超过12个月才提出申请;

(5)事先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

(6)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

(7)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

(8)资料信息不准确,提供假病历或假发票的;

(9)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医疗收费收据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