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因工作变动跨地区就业的;
(2)户籍迁出中山市的(移居国外、港澳、台湾的除外);
(3)非中山市户籍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4)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我市不为待遇领取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关系科
工作日受理,收到或下载《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办结。
(1)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给予接收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我局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或参保人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办理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内转移平台”),我局下载《联系函》并导入核心系统后,办理异地转出业务。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第76号)
(3)《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上线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20号)
前台办理
(0760)12333
属广东省内转移的参保人,且于1998年6月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先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办理养老保险建账手续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