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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失业保险补贴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2-28 05:1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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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注意事项:1、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必须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首次申领失业待遇时选择按月领取,则不能选择失业一次性待遇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