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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9 05:2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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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规定根据2021年9月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每年从上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2%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

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规定

根据2021年9月发布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十三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每年从上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2%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缴费。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5%。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三)出院当日为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员和困境儿童等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0元,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至6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即时结算服务,及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业务暂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办。

第三十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出现收不抵支时,先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历年滚存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