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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发布时间:2023-03-03 05:2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内容简介

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超过30000

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0元。

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5%。

扩展材料

出院当日为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员和困境儿童等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0元,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至6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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